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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不属劳动法规领域
2012-0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精神赔偿不属劳动法规领域

  【案例】

  郑某2010年5月到市区某会计培训学校任老师,期间郑某多次向学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但该学校以种种理由拖延,因此2011年4月郑某提出辞职,但该学校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批准郑某的辞职,致使郑某失去了其它高薪岗位的应聘机会。而后该学校又以郑某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学校规定为由,将郑某辞退。郑某一怒之下将该学校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该学校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该案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果后,最终裁决驳回了郑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精损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合同关系,故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属于一种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侵权之诉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说,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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