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不肯带炸药下矿,竟被加以拳脚。
2010-12-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前不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员工拒不执行领导的错误指挥,结果被打伤而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矿工班长要求田某携带炸药下矿井,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被田某拒绝,没想到班长竟对他拳打脚踢。

  拒绝携炸药下井 员工被打伤受伤员工姓田。2008年3月3日,田某与重庆市涪陵白涛煤矿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担任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田某认为,他不是专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携带炸药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于是拒绝携带炸药进矿井。肖某很生气,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期间,肖某将田某打伤。次日,经重庆市建峰医院诊断,田某的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社保局认定工伤 煤矿不认可2008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涪陵白涛煤矿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4月17日,涪陵白涛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但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白涛煤矿认为,田某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然后与班长肖某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请求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和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受伤员工算工伤今年9月底,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田某受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白涛煤矿上下班交接班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田某不是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班长肖某要求田某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不符合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属于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因此,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被班长肖某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