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上厕所不超5分钟
案例
目前我市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都与劳动关系有关。据透露,从仲裁案件看,我市已经出现一些极端案件,比如市区某劳动者在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而后就打官司要补偿,据透露这位劳动者两年打了7次劳动争议官司,索要补偿金近5万元。类似情况若发生在一些规范性差的中小企业,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
原因分析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招聘的员工分为三大类:高精尖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调查显示,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年流动率较高,他们习惯“哪里钱多在哪干”,因此往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单位要向员工付两倍工资。由此,造成部分员工不签合同,还“钻空子”要补偿。
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这个空子就没得钻了。《条例》对“不签合同”支付补偿金进行了细化,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也就意味着在法定的这一个月内,单位要求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签,那么单位有权让劳动者走人,劳动者也不能获得补偿。
问题二:上班期间上厕所不许超过5分钟
案例
记者从市劳动仲裁委了解到,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比如某服装企业认为工资属于公司机密,规定“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一经发现,给予打听者扣除工资、说出者扣除工资的处罚”,还有部分企业规定,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允许超过5分钟等等。类似于这样的规章制度不胜枚举。
原因分析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除后,少数企业认为今后制定规章制度将由企业说了算,于是许多“霸王条款”出现。市劳动部门指出,以前都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但是,这个条例已经在2008年年初被废止了。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企业并无经济处罚的权限。
应对措施
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规章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前提;其次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有可操作性。再者,按照《条例》规定,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出台程序必须合法,企业应与工会协商制定,而且必须让职工知道,最好是建立员工手册。此外,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实体也不得违反法律,比如“女职工不许生孩子”等等。
问题三:复印机漏粉,文员生下畸形儿
案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劳动保护,最终导致职工患上职业病。比如:前不久出现过一名妇女怀孕后,申请做文职,谁知道复印机严重漏粉,该妇女生下畸形儿。妇女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企业给予该妇女赔偿。
原因分析
“无知在先”是职工遭遇职业病危害并导致危害不断升级的真正原因。据劳动部门介绍,职业病其实并不可怕,如果贯彻好预防机制,完全可以大大降低发病率。目前有很多职业病都是不治之症。一旦患病,很难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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