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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违法应予以赔偿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连续两次与合肥某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去年3月31日止。当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要求冉某某办理离职手续。3月20日,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冉某某7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冉某某调入珠海总公司工作。冉某某未予同意,与公司发生争议。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未与冉某某续签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冉某某两倍的经济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在双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合肥某电器公司先向冉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其后又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将冉某某调入总公司的通知等,虽然表示续签劳动合同,但却要求将订立合同的主体变更为珠海总公司,且要求冉某某至珠海总公司报到。合肥某电器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终止其与冉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后,让冉某某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既未与冉某某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拒绝冉某某向其提供劳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所在公司应当向冉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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