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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排名末位被解约是否合法
2016-11-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即使用人单位能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小张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房产销售岗位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年底销售业绩排名末位的2名员工,公司将作劳动关系解除处理。

  小张进入公司后,销售业绩一直不佳,经过了一年的努力也未有改善。2012年1月,公司对2011年进行年终考核,小张排在末位,公司以其“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小张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公司提出虽然其年终考核排在末位,但是也完成了公司在年初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业绩目标,且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过错,公司不能因其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予理睬。

  小张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年终考核排末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公司对房产销售岗位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这是规定在公司员工手册里的,在员工入职时均做过培训,小张知晓该规定也已签字确认。制定并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现小张年终考核销售业绩排名末位,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小张认为,2011年整个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但他仍然完成了公司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业绩目标,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均可以胜任这个岗位。而公司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末位淘汰制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其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便认定其年终考核不合格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用人单位以“年终考核销售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难以支持。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与小张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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