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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试用期内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6-11-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小张到某公司应聘成功,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试用期半年,不幸的是,今年3月底,被检查出患了某种疾病,更为不幸的是公司据此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意见

  一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依法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二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亦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依法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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