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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怀孕女职工与法相悖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已育有一孩女职工黄某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后,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公司竟以黄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资及补贴。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后,黄某某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蜀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公司补发黄某某待岗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解析】意外怀孕、尤其在怀孕早期,从医学层面来说,女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妊娠,也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局面尚在可控范围内。本案中,公司将黄某某的意外怀孕直接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侵害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黄某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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