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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陈某2011年9月应聘至某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去年初,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省立医院就诊,被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建议其静休两周,得到公司批准。至1月26日病休期满,陈某提出续休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鉴于陈某未到岗,公司于2月9日通知陈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支持陈某主张的判决。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患病时已在该物业公司工作3年3个月,依法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陈某患腰间盘突出需要静休,有医院证明且向公司请了假,公司批准其休病假至去年1月26日。之后,该物业公司以陈某提供的病假资料不齐为由未批准其续假手续,并以其旷工3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故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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