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应符合法定程序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例】合肥某酒店员工范某某在员工食堂将2个面包放在其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查出后,酒店以范某某违反《员工守则》为由,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范某某认为酒店的决定违反《劳动法》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酒店不服,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请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案经蜀山区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均认为酒店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酒店如数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酒店虽称其作出的解除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系依据《员工守则》,但却未能向法院举证证实《员工守则》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认定该《员工守则》不具有约束劳动者的法律效力,酒店以此解除与范某某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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