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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医疗期内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4-09-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法定医疗期内,单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下文劳动法律网结合网友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我公司有一个员工长期休病假,到今年五月份已经十个月了。这期间我们除了考核和奖金没有发给他,其余均正常发放。现在我们不知道如果他继续休病假应该怎样发工资给他?能否因此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他的医疗期内,发放不低于本年度南京市最低工资1320元的80%给他作为病假工资。有关医疗期,国家规定的具体情形比较详细,你们可以查询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法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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