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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5-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可以解除合同?以下就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如何定性?

  这须先从定性的依据——规章制度说起。

  规章制度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守则中会有类似“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首先,从程序上说,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其次,从内容上看应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标准亦应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劳动者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法院可能不支持公司的诉请。

  一些大学毕业生就业后,一旦有机会他们就“闪跳”。有的企业为防员工“闪跳”,“增加赔偿额”(如培训费用多倍赔偿)、“约定违约金”(即赔偿用人单位招人、选人等间接损失)和“扣留档案”等,是否合法?

  1、关于“增加赔偿额”。《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增加赔偿额”于法无据。

  2、关于“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显然,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的随意约定依法无效。

  3、关于“扣留档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扣留档案”当然更不可取。

  (责任编辑: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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