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女职工怎样维权
2015-10-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有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我在给孩子哺乳期间(孩子刚5个月)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并且在我生育期间公司未曾给我任何的除了社会统筹报销的部分生育金以外的待遇),我只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具体的不是很清楚,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具体权利有什么,我该如何行使我的权利?
律师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你在哺乳期内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在《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中是这样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2、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5、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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