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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单位被判赔双倍工资差额
2015-12-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4年6月25日王某某入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月工资收入2600元,入职以后单位没有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2月,王某某因单位拖欠2014年12月份的工资,来到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了解,王某某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又害怕因为自己提出解除会得不到相应补偿。对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建议,因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也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王某某根据律师的建议,以特快专递地方式向单位发出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了三项补偿,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2014年12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裁决支持了上述三项请求,王某某一共获得补偿金共计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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