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如何拿
外来务工者王某某前来本报咨询。他是一名90后人员,前几年,随着父辈前来上海打工,在一家民营企业从事后勤工作。
这家企业与他签订了一份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又与他续签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2015年11月1日,企业经营者告诉他,由于后勤工作已外包给另一家公司,企业取消了这个岗位,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王某某也是一个爽快人,他心想,既然企业不想用他,他就另谋出路。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他与企业发生了争议。企业主认为,王某某只能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第一份劳动合同早就结束,第二份劳动合同他才做了一年多,所以只能按国家有一年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某感觉企业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少了,但究竟应该给多少,如何算,他自己都说不清楚,于是,他特意赶到本报咨询。
如何计算国家有明确规定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种种原因遭遇企业解雇,这是经常发生的事。由于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职工严重违纪等原因外,一般都要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因此,如何正确、准确计算经济补偿金,可以说是职工的“必修课”。
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看,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般有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数项,这其中“劳动者提出”是有严格限止的,仅限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等。职工遭遇解雇,首先应该看看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一条那一款,再确定经济补偿金的索取。
经济补偿金规定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大致有三条。其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大的原则掌握后,就要细化具体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辞职,后来,又回到该单位,由于不是连续工龄,计算时,就不包括前一段工龄。又比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包括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月奖、季奖、年终奖以及各项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分红、股息和稿费等。再比如,职工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计算等。至于加班费是否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之内,以前,上海是包括的,现在则不包括。
具体到小王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他的劳动合同是连续的,因此,计算时应该从2013年1月18日起算,企业应该支付3个月的工资。
必须指出的是,职工索要经济补偿金,必须在离开单位的一年以内申请仲裁,超过该时效,如果打官司,法律部门一般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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