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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程序违法 应支付赔偿金
2015-12-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7年3月16日,李某到某园林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办公室助理、办公室主任、IT经理。2015年9月18日,园林公司以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撤销IT部门,且公司无其他合适岗位提供给李某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对园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28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认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但称园林公司没有履行与其协商的程序及采取调岗、转岗等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作为用人单位,园林公司在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因及程序等合法性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但园林公司仅证明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并未对该变化已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李某协商后,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园林公司应当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园林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7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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