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女工意外怀孕用工单位被解聘,单位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1年8月,黄某某(已育有一孩)入职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4年1月5日,黄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同月6日,安徽某房地产公司以黄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工资及补贴,黄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并于同年1月13日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此后黄某某又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与安徽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补发黄某某待岗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将女工黄某某意外怀孕直接视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女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案中原告黄某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