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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媒体从市人社局获悉,在现有工伤康复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将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和引导工伤康复工作,全面实现“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一体化。

  我市将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期间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待遇,康复期间单位不得与康复期间的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配合工伤人员进行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期间的康复费用、伙食费每年适时调整,维护工伤康复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康复期间的待遇。

  同时,我市将加大职业康复力度,帮助经过职业康复有就业愿望的工伤康复人员重返工作岗位,开展探索“对于安置经过职业培训的工伤康复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优惠”,促进经过职业康复工伤人员的就业。

  今后,我市还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康复来实现社会康复。鼓励市级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工伤康复协作网,深入社区、家庭进行康复技术指导和培训;利用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司法、民政、残联等站所平台,为辖区内工伤康复人员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社区就业、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工伤康复人员创造回归家庭和回归社会的信心理念。

  目前,我市已联合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对原庐山太乙村工伤康复中心进行改扩建,充分利用庐山富含氧离子的天然优势定期组织肺功能损害、烧伤的工伤对象康复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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