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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证据不充分单位支付赔偿金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李某是某公司的保安。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通知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又在2013年12月以李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公司的决定,经仲裁后仍不服裁决结果,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旷工是严重地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应体现为,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公司提出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离职,而且李某的离职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公司单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公司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中,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李某有旷工行为,但是单位又不能证明李某的旷工情节严重或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500元。另外需要特别提示大家的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除了满足内容上理由充分外,程序上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要求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的通知,如果单位仅通过口头或者打电话等方式通知劳动者,就与其解除了合同,则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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