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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2016-07-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只是双方在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遵守的规定不一样,时候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的规定也不一样。下面,为您解答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劳动者还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否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只要该培训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基本业务流程培训、日常操作规范培训、用人单位基本工作纪律等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特别规定: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仅限于下列人员:

  (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4、竞业限制的内容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三)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有很多都是需要劳动者自己了解的,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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