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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争议案例
2017-01-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能会因此产生争议。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个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争议案例,使大家对这一问题有所了解。

  案情回放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案例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

  2、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3、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26、27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中,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的情形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过本人的12个月工资。

  以上是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争议案例,不管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与劳动者息息相关。 当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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