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名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实为被动提出辞职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更主要的是为了预防用人单位滥用协商一致解除权,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市某贸易公司从事单证员工作,2014年9月离开贸易公司。2014年底,公司向丁某出具了内容为“公司与丁某协商一致,自2014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丁某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000元。
贸易公司辩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系基于丁某个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名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实为被动提出辞职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更主要的是为了预防用人单位滥用协商一致解除权,逃避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贸易公司虽主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丁某个人原因导致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贸易公司应对其辩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贸易公司支付丁某经济补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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