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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保胎假过长,能解除合同吗?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女职工如确需在孕期保胎,应当提供医生开具的证明,按照病假对待。当女职工保胎假超长时候,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只要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医疗期满”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下面一起开看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今年有几名女职工先后怀孕,其中一名女职工休了3个多月的保胎假,时长已经大大超过医疗期。公司准备以“医疗期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权威分析

  女职工的保胎假到底是什么性质?

  依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如确需在孕期保胎,应当提供医生开具的证明,按照病假对待。女职工病假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公司想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一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只要女职工还处于“三期”保护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医疗期满”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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