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除合同 > 正文
孕期女职工被强行终止合同属违法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有关女职工劳动纠纷的话题一直是劳动者维权的热点。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几起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妇女孕期的劳动争议类纠纷。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单位能不能对其“炒鱿鱼”?法院通过真实案例,提示妇女如何维权。

  孕期女职工被单位强行终止合同

  典型案例之一,古女士状告的是某某区一家制衣厂。原来,古女士从2008年应聘进入该家制衣厂做车头工,保险一直都由厂方缴纳,双方合同到2011年4月底。但2011年3月11日,制衣厂以古女士自2011年2月至3月10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连续旷工超过20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制衣厂除2011年1月17日、3月16日分别向古女士发放两次工资各1000多元外,未再向其发放工资。

  对此,古女士以“自己怀孕,并已向老板娘请假”为由状告该制衣厂,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工资等。

  同为怀孕女职工,季女士的官司也因为怀孕期间被公司“炒鱿鱼”引起。季女士是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16日。2011年2月,季女士晋升为该公司总经理,并被确认当年4月1日起加薪。2011年9月季女士怀孕,10月17日被终止劳动合同。季女士认为,公司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仍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为借口,而不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强行终止合同,属于违法。因此她向法院状告该4S店,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生育方面的各项赔偿金。

  对“三期”女工不得辞退

  孕期内的女职工,雇工单位能不能单方面对其“炒鱿鱼”?作为女工怀孕后如何为自己维权?从公布的案例情况看,法院是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明确:“三期”女工不得被“炒鱿鱼”。

  据了解,古女士在怀孕期间,已通过短信方式向单位老板娘请假,因请假未得到允许,在孕吐反映严重的情况下仍坚持到制衣厂半休半做。而庭审中,尽管制衣厂一直辩称其存在严重违反厂纪厂规行为,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认定制衣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4月继续存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而季女士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在于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合同。庭审中,4S店的理由是,合同期满前他们要求季女士提供二胎准生证,但季女士提供不了;而季女士在合同期提交了虚假的《再生育申请受理决定书》,违反员工诚信义务。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季女士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是既定事实,故4S店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生育费、工资报酬赔偿标准是多少

  “女性怀孕生子不仅是其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对社会的延续,所以,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官表示,目前仍有很多单位将怀孕妇女视为负担,通过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将其“赶出”单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引发诉讼,单位几乎都以败诉告终。

  但女工究竟如何维权?工资报酬、生育费能补偿多少?这并非女工自己或是单位一方说了算的。有关法官说,在古女士的案例中,古女士要求制衣厂支付生育医疗费6000多元,生育产假工资7500元以及各种孕期、哺乳期补偿金。但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偿。古女士系平产,其主张的医疗补偿费过高,法院最终依法调整为2500元,产假期工资调整为4490元,而其他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被驳回。

  而季女士主张的4S店为其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法院认为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不予支持。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偿费。因此,4S店最终除养老金外,还应支付季女士赔偿金、医疗补偿金、产假期工资、年休假工资及2011年10月工资等合计11万余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