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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变更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时至2013年2月15日,卫某某与一家公司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还差13天就要到期。为避免向卫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宣布将卫某某委派到其下属一家子公司工作,并让子公司另行与卫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卫某某虽明知公司用意,可为了确保不丢“饭碗”又敢怒而不敢言。问题在于: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还能否追索此前四年的经济补偿金,又该向谁索要?

  点评

  《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即鉴于公司行为的实质属于以委派的形式对卫某某进行工作调动,决定了卫某某日后有权向子公司索要此前四年的经济补偿金。

  知识拓展:

  什么是工作年限

  我国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的劳动法律用语。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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