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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治理欠薪新政策 国企欠薪老总不得加工资
200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红网11月6日讯,对于拖欠员工工资又不能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国有企业,企业老总的职务消费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出国也不能加工资。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明年底前要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的欠薪问题。    

处置金融抵押资产兼顾职工银行利益

    
    企业改革改制不能牺牲广大职工的利益。《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可探索将本地国有企业转让空余土地企业所得的收益,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用于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和暂不具备条件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的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同时,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抵押的资产、土地过程中,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合理兼顾职工和银行的利益,对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给予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本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    

工资计发有规矩

    
    《意见》明确了我省企业拖欠工资的计核办法:一方面,企业如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双方对工资额有具体约定的,企业应按约定的标准计核,且不能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额,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计核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合格产量或工作量,以及预先确定的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算的金额计核。同时,对于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相应的产量或工作量定额,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欠薪限制老总职务消费

    
    今后,欠薪国企的老总过日子也不会太潇洒。劳动保障部门这次特别强调了企业负责人在欠薪事件中的责任。各级国资委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完善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存在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企业,将清欠工资作为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不得参加评优评先,限制其负责人职务消费,一律不得出国,不得购买轿车和高档办公设备,且企业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和获得效益年薪。(李柯夫 通讯员 谢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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