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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保终身
2006-1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5日电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最近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是职工工作满10年,要求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捧“铁饭碗”;另一方面是公司担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套上了枷锁,发生纠纷时无法与职工解除合同,于是提出只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真的就是捧上“铁饭碗”,公司真的就无法与员工解除合同了吗?就此问题,4日,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劳永逸,企业根据情形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外,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属性,也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还有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所以对用人单位来说,即使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和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与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除了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没有受到过多限制。而对员工来说,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一旦发生法定终止事项,员工终难逃被用人单位“炒鱿鱼”的厄运。(记者 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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