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规定 招工不备案一人罚五百
2007-04-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东北网4月17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针对招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资支付等问题,与244家劳务公司签订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诺书》。
据了解,2006年,哈市有26家建筑劳务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约占全市劳务企业总数的10%,涉案金额372万元。有关人士介绍,这些劳务公司的固定资产较少,流动性大,发生拖欠行为后,直接“改头换面”,成立一家新公司,给农民工讨薪增加了难度。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诺书》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工后必须到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执行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不备案,每招用1人将被处以500元罚款。拖欠工资的将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必须招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否则每招用1人处以500元罚款。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对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按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劳务承包人若携款潜逃,劳务公司将受到建设部门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准在哈市从事建筑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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