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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法冲突这个规定当废
2007-04-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广东5名律师发出联名建议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尽快废止前劳动部于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认为这一规定与《劳动法》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从事兼职的劳动权益,反而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此条款何以受到重视?这缘于几天前广州媒体报道的麦当劳、肯德基“低薪门”事件。面对各种质疑和调查,这些企业却始终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作为回应,其依据即是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时代在发展,一些文件规定自然应当与时俱进。正如五名律师分析的:《意见》第十二条与《劳动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劳动规章存在冲突和矛盾,并将参加非全日制工作的大中专学生的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置于不安全状态,让不法企业钻了这条法规的空子,侵犯了劳动者合法的财产及人身权益。更为严峻的是,如果兼职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将会对劳动力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动摇整个劳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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