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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 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
2007-05-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中止社会保险时,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据介绍,目前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有4万多家、五险参保职工超过100万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职工流动日趋频繁,每年都有10多万人转换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部分单位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离开单位时,由于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经常出现职工社会保险少缴、漏缴,失业保险金没有核定等现象。”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梅红斌科长说,这些会直接影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以及今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优惠证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重新就业等,给失业人员带来不小的损失。
  梅红斌提醒,从今年起,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并在相关证明上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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