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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举证期限缩短5天
2007-05-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  潘荣进)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本月起,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已从15天缩短为1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调整后,双方当事人收到劳动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有特殊情况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同意组织质证。“这样做可以使劳动仲裁案件办理更加便捷、快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该负责人提醒相关当事人,平时要有足够的证据意识,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按规定时间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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