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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档案被遗失 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2007-06-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温州网讯 劳动档案被遗失,工龄少了十几年,导致养老金差了好几百元。去年刚退休的徐女士将原单位及主管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获赔6万余元。

  1977年6月,徐女士进入温州市燃料运输队工作,于1991年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运输队无法继续经营,对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05年6月,徐女士在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自己没有劳动档案,不是该运输队的固定工。徐女士在1991年7月之前的工龄不能视同保险年限,且也不能以此确定她退休后发放养老保险金基数标准。2006年12月,徐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养老金为每月679余元。徐女士说,与她退休年龄相同,参加工作时间一样的固定工每月的养老金有1011余元。徐女士于是将市燃料有限公司、温州燃料运输队、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认为,徐只是运输队的临时工,因此没有建立档案,只有正式职工才建有档案,不存在档案遗失争议。

  经法院查明,2005年,三被告出具了企业职工医保认定证明,认定徐系温州市燃料运输队职工,其工龄至1997年8月止为20年2个月。

  另查明,被告温州市燃料运输队的主管单位为温州市燃料总公司,负责该运输队的人事管理。2003年,该公司进行零资产改制,成立温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移交给温州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的劳动档案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对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温州市燃料总公司负有妥善保管每位职工劳动档案的义务,对于徐女士因劳动档案遗失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公司改制后原有债务应由剩余资产的接受方即温州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受。 贤群 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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