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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提醒: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
2007-11-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年的高校毕业生目前大都已走上工作岗位。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正处于单位试用期的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说,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强调,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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