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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年实施 我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有待规范
2007-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开始实施。其中,新《规定》对规范职业中介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制度。日前,记者对市区数家职介机构进行了暗访。整体来看,我市中介机构的招工信息中能明示薪酬、招用人数、招录条件、福利待遇等情况,但依然存在着经营不规范、口头欺骗等缺乏职业道德的问题,管理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按照就业市场的相关规定,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有“三证”: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在渡春路上的一家没有悬挂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中介公司,记者佯装求职人员与其负责人闲谈,记者问道:“你们没有职业中介许可证,我怎么放心在你这里找工作呢?”负责人说:“人家好多都没有嘛!”然后就不再理会。而新《规定》明确规定:职业中介须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新《规定》第55条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但在此次暗访中,大部分职介负责人都表示,他们为求职者提供服务不成功时,不会退还中介服务费。一位负责人这样解释:“如果客户不满意,我们就一直给他介绍下去,有效期是1年。”但胡女士却告诉记者,她想找份文秘工作,但中介给她介绍了3份工作都不符合她的要求,但当吴女士向该中介提出继续找工作的要求时,负责人却冷着脸说没有文秘岗位了,于是吴女士要求退还其中介费。该中介以“给你找了,你自己不愿意做”为理由坚持不予退款,最后吴女士只好不了了之。
  在暗访中,还存在部分无良中介开口头“空头支票”,提供模糊、夸大信息的现象,刘同学就是“受害者”。他是我市某高校大三学生,在一家中介他花了20元中介费,欲找一份适合自己课余时间的兼职。中介给了他一家饭店的电话,刘同学接通电话后得知那家饭店远在清水,而中介事先却告诉他是市区一家大型豪华酒店。刘同学的20元中介费也打了水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职介公司发生争执或遇到问题时,抱有“吃一堑,长一智”自认倒霉想法的人占了大多数。针对这种情况,有关人员提醒广大求职者:应聘之前,应了解相关注意事项及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心中有数;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到当地工商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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