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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推出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合同简本
2008-03-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孙玉波)劳动保障部近日推出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合同简本。

    合同简本包括合同期限类型、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等内容。

    合同规定,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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