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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
2008-06-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23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

  通知要求,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鼓励非受灾地区企业到受灾地区招工,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及所辖地区,作为承担劳务对接的主要输入地,要精心组织岗位对接,在求职招聘的过程中,要及时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有序组织劳务输出,保证将每一名受灾地区劳动者安全、免费送到用人单位。及时提供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知说,要结合抗震救灾和生产自救,积极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发废墟清理、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卫生防疫、物资运输、临时居所建设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在公益性岗位上积极吸纳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通知要求,结合恢复重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灾区恢复重建企业和其他地区援建单位在恢复重建中,优先吸纳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积极组织引导企业职工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通知还说,切实做好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校培训援助计划。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受灾地区毕业生都能尽快落实工作岗位。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受灾地区毕业生。受灾地区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经受抗震救灾考验表现突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聘)。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形势特别是地震对就业影响的对策研究。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避免因灾规模性裁员行为的发生。要加强与受灾企业的联系,对确需大规模裁员的,要求其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人员,协助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记者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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