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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措施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社保问题
2008-06-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海南省人劳厅、财政厅、地税局和外事办今天下发了《关于解决华侨农场归难侨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解决社会保险问题。

  199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归难侨职工纳入省级养老保险范围,其基本养老金以档案中最后一次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有关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归难侨职工,其养老保险如有欠费,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于补缴后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4050(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归难侨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07年12月31日。中断缴费的“4050”归难侨职工,从中断缴费之日起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07年12月31日,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2008年1月1日起,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单位的“4050”归难侨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4050”归难侨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者 刘艳 通讯员 汪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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