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范第二养老金 领导与员工差距不得逾五倍
2008-07-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作为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企业年金制度,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如何让一线职工从企业年金获得更多利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必须经由不少于2/3工人代表参加的职代会通过,其最高与最低缴费标准要控制在5倍以内。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为一名普通员工一年缴纳的年金是2000元,那企业领导不能超过1万元。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被誉为“第二养老金”。江苏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可在税前列支。但具体到职工怎么缴纳并没有详细规定。南京市明确,企业可以综合考虑不同单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制定缴费金额,但最高和最低缴费标准一般控制在5倍以内;同时,建立年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实行社会化管理。该市还规定,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暂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上年度亏损的,下一年度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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