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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落实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
2008-07-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海淀区第65次区政府常务会上通过了海淀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实施办法,在遵循承认历史的原则的同时,对曾在村卫生室从事过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助,并对在隶属于村委会的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以及药品零差率职能的乡村医生给予一定的基本待遇。

  参加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累积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按照20年计算;础养老金参照《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执行。

  乡村医生基本待遇的补助标准为,乡村医生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率药品职能,每月补助400元;承担村级公共卫生职能的,每月补助4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及区财政预算,市及区各承担50%。

  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的骨干。长期以来,乡村医生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低收入、低保障、低待遇问题基本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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