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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2008-08-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7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局获悉,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南昌市调整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

    生育报销不超3500元

    按照此次调整后规定,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正常阴道分娩1400元;阴道手术产1900元;剖宫产3500元。

    流产最高报销1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300元;怀孕10周以上至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

    男方可享10天护理假

   

    男女双方单位已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职男职工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可享受男方护理假10天的假期生活补贴。(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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