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开始实施
2008-11-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东港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即可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从社会保险和管理费中列支;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由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增加的参保女职工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即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又切切实实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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