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调整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009-02-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月2日,青海省省长宋秀岩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调整青海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青海省先后6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证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会议决定,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33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34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350元。
会议指出,建立与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保险金增长调节机制,既能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又能促进其再就业,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手中。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政策。要加强基金征缴,失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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