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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9-02-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年,长沙市职工失业后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作创业资金。昨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内,凡在长沙市(含四县(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资金。
  
  目前,长沙市城区失业保险金为532元每月,为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来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均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此次长沙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长沙市(含四县(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资金。此次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单纯“保生活”扩大到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转变。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个人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经公证处公证)的材料等。自主创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上述规定携带的相关资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办理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符合条件者,按此规定享受待遇。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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