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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应提前30天说明 湖南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2009-02-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受金融危机波及,影响湖南省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增多。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稳妥调整当前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采取稳定劳动关系措施后仍需裁员的,要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发生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说明情况。
  
  提前30天书面说明情况
  
  各地要帮助和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以通过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提升职工技能素质,储备人力资源。
  
  企业采取稳定劳动关系措施后仍需裁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说明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裁员方案,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谋求合理的裁员方式。
  
  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报告裁员方案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裁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2.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包括裁员理由、已采取稳定劳动关系的措施、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裁员名单、裁员人数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裁员时间即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3.工会或职工方对裁员方案的书面意见。
  
  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各地要指导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工资拖欠等债务,缴纳社会保险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做好被裁减人员的社保转移手续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当前确实无力一次性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后,与被裁减人员分别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
  
  营销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各地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状况,指导企业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等劳动标准的管理。
  
  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加工制造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部分工种岗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部分工种岗位,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外勤和营销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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