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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
2009-03-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山东省财政厅近日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职工就业。

    山东省明确,已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规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同时,山东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批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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