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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欠薪保障费今起开征
2009-03-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起深圳市2009年的企业欠薪保障费开征,与往年不同的是,缴费标准由往年每个用人单位缴700元下调至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同时,由往年的工商部门代征改为由社保部门代征。
  据了解,按照去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需要缴交欠薪保障费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个体工商户除外。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企业,今年的征收与往年相比,有三个变化:一是征收欠薪保障费的金额大幅降低。往年的征收标准是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70%征缴,而2009年开始,则规定每个用人单位每年缴纳400元,如果按往年规定则需缴纳700元,比往年规定缴费金额下降43%;二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例如:某用人单位2009年1月1日成立,那么,该用人单位则从2010年开始缴纳。而往年规定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缴纳;三是负责征收欠薪保障费的机构作了调整。从2009年开始,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保局负责代征,以往是由市工商局负责代征。

  具体的征收办法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各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若有用人单位认为不属《条例》规定缴费范围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用人单位参保地或属地社保分局征收业务窗口申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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