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政投入4亿元促进就业
2009-03-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深圳市将实施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出台了涉及税费、岗位援助、社保补贴等十大惠民政策,每年财政投入超过4亿元用于促进就业。同时,深圳市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首次提出“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下”的指标。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介绍,2003年~2008年,全市共促进17万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登记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以内。面对金融危机冲击,深圳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标志着该市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正式实施。
管林根说,深圳市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首次提出“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下”的指标,这是衡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指标之一;首次提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和发放灵活就业补贴的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除了社保补贴外,还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
管林根表示,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6个月的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政府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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