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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2009-04-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政府令,决定从5月1日开始实行《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有关方面表示,这个《规定》保护农民工权益力度空前。

  据悉,辽宁省有农民工290多万人,他们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和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由于体制、制度、观念等原因,在就业、工资支付、缴纳各种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子女教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刚刚出台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针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餐饮业、小商业门点等雇用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和随意解雇农民工的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提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提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症”,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除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外,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发农民工工资。

  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往往使农民工权益受损却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对此,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经营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十八条规定:因转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导致发生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由有关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用人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生产生活安全卫生条件、培训及评定技术等级、子女义务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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