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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困难企业”今年可缓缴社保
2009-04-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通知,上海将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在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工资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申请“困难企业”的需符合“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3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等条件。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海并将鼓励和引导“困难企业”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间,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公示、轮班工作、组织培训等措施,在实行岗位共享或停工期间,公司报酬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困难企业”并被允许在2009年内缓缴医疗、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孙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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