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招聘一名下岗工 企业可减税四千
企业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减税4000元。 4月13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新疆已明确下发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4000元。
除企业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税收外,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干个体,可获1年最高减税8000元的税收优惠。
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均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预计最晚5月起,通过2009年《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乌鲁木齐市个体户、新聘用下岗人员的企业可前往办税大厅递交减税申请。
得知下岗人员干个体可继续减免税,乌市沙区和田二街李师傅南方米粉馆的老板李凯很高兴,“以后的生意会好做些了”。
2009年1月才筹钱开起米粉馆的李凯简单算了一下, 如果成功申请了税收减免,今年他可以少缴纳3840元税款。
乌鲁木齐市从2006年4月起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因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共256家,吸纳下岗人员4084人,减免税额1452万元;享受减免税的下岗再就业个体户有7304人,减免税额3475万元。两项合计共减免税额4927万元。
这一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12月31日暂停审批。目前,乌鲁木齐市仅有此前已通过审批未执行到期的部分个体户及企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管理局2009年也曾一度停止发放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2009年以来,随着金融危机带来的就业压力加大,国务院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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