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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2009-05-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新举措。

    此次出台的政策,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通知》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是首次被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范围,也从企业扩展到各类用人单位,并给予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对持就业优惠证等的相关人员,延长补贴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通知》还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处于无业状态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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